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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董凤琴与毛艳兴、刘平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发布时间:2021-05-27 11:39 来源: 阅读:312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1322号

董凤琴:

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与毛艳兴、刘平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