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879号
十堰市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子源:
本院受理原告李杰、陈瑞诉你们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骆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