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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李盛耀诉被告徐珂、十堰市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鑫盛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4-14 17:13 来源: 阅读:403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鄂0303民初15号

孙敏、夏荣华、张德高、王志刚:

原告李盛耀诉被告徐珂、十堰市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鑫盛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桥贸易公司)、赵开忠、刘青云、黄国蕊、冀俊陶、龚红霞、于金丽、官学峰、孙敏、张德高、夏荣华、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03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十堰市商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盛耀借款本金105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55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6月26日起算,至550000元清偿完毕时止;以5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4年11月15日起算,至500000元清偿完毕时止);2、驳回原告李盛耀对被告徐珂、十堰市鑫盛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赵开忠、刘青云、黄国蕊、冀俊陶、龚红霞、于金丽、官学峰、孙敏、张德高、夏荣华、王志刚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盛耀已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