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1394号
十堰蓝色图腾策划顾问有限公司:
原告张玉林、陆鸿娟诉被告湖北永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蓝色图腾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3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湖北永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蓝色图腾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江苏路2号铂金广场项目1幢1单元1-5-6号的房屋(房屋代码410370,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98053号)办理权属登记需应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提交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协助原告张玉林、陆鸿娟取得上述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2、案涉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办理至原告张玉林、陆鸿娟名下之日,原告张玉林、陆鸿娟将未付购房款102921元(530000元-400000元-27079元)支付给被告湖北永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蓝色图腾策划顾问有限公司。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时应由原告张玉林、陆鸿娟承担的规费及税费,由原告张玉林、陆鸿娟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