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鄂0303民初2338号
易国辉:
本院受理原告王家国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303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付原告人工费人民币17000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陈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