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784号
十堰市建海实业有限公司郧阳区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秀英诉你及十堰华恒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建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11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