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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1 15:20 来源: 阅读:289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343号
李华、张恒文:
本院受理原告万小琴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3民初34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