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46号
毛守义:
本院受理原告十堰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十堰市徐金商贸有限公司、黄承蕊、黄承兵、张贤英、张先平、徐超、黄承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武思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