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鄂0303民初1956号
范刚:
本院受理原告张湾区车城西路郧安建材经营部诉被告范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303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范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湾区车城西路郧安建材经营部欠款12367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2367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范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元,由被告范刚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承办法官:彭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