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鄂0303民初1272号
黄垚鑫:
本院受理原告唐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303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垚鑫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垚鑫借款本金500000元;二、驳回原告唐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50元由被告黄垚鑫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万家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