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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彭文英诉王丽、于成全、陈江、王孝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6-01 15:03 来源: 阅读:38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鄂0303民初2178号

王丽、于成全、陈江、王孝勇:

本院受理原告彭文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303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彭文英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为本金自2019年8月27日起按照年息24%计付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于成全、陈江、王孝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被告王丽、于成全、陈江、王孝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王丽、于成全、陈江、王孝勇负担。你们应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承办法官:骆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