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13号
舒国财、杨卫星、吉林市北方建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维军诉你们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尚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承办法官: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