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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宁爱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7-05 16:38 来源: 阅读:373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鄂0303民初2529号

十堰市利源兴工贸有限公司、王锷、王亮、刘玲、十堰康动力工贸有限公司、李竹苹、吕守文、湖北固特立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安捷力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宁爱军

本院受理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303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十堰市利源兴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5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2021年4月28日前的未付利息为1357987.15元,自2021年4月29日起,以2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8%计算利息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锷、王亮、刘玲、十堰康动力工贸有限公司、李竹苹、吕守文、湖北固特力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安捷力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宁爱军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十堰市利源兴工贸有限公司、王锷、王亮、刘玲、十堰康动力工贸有限公司、李竹苹、吕守文、湖北固特力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安捷力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宁爱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16元,由被告十堰市利源兴工贸有限公司、王锷、王亮、刘玲、十堰康动力工贸有限公司、李竹苹、吕守文、湖北固特力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安捷力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宁爱军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承办法官:彭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