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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薛冬花诉张燕定金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6-18 08:48 来源: 阅读:409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739号

张燕:

本院受理薛冬花诉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3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薛冬花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薛冬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张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燕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