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54号
周鹏:
原告十堰和瑞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3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解除原告十堰和瑞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鹏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2、被告周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十堰和瑞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87947元(439734元×20%)。3、被告周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十堰和瑞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承办法官:钟晓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