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鄂0303民初2710号
祝金才:
原告李现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303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祝金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现伦借款35000元及利息(以35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10月5日起算,至35000元清偿完毕时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