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837号
汪宗俊:
本院受理明玲诉汪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明玲起诉请求:一、被告返还借款40000元及起诉后利息(按年息6分)。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廷)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花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彭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