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执1434号
牛绍运、徐洪丽:
本院执行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鄂0303执14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履行本院(2020)鄂0303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3839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吴公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