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鄂0303民初2878号
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万黎明诉被告湖北大力王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万黎明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鄂0303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万黎明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20)鄂0303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审法院重新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确认上诉人应再分配1075898.89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彭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