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鄂0303民初487号
吴封安、寇章秀、吴楠:
本院受理原告喻国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303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封安、寇章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喻国荣借款本金161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61000元为本金,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3520元,由被告吴封安、寇章秀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万家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