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鄂0303民初1789号
吴敬石:
本院受理李建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金立先、何自兰、金擘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鄂0303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金立先、何自兰上诉请求: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20)鄂0303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李建辉对上诉人金立先、何自兰的一审诉讼请求;三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李建辉负担。上诉人金擘上诉请求: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20)鄂0303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李建辉对上诉人金擘的一审诉讼请求;三、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李建辉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彭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