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鄂0303民初2784号
张家红:
本院受理原告国瑞阳光物业管理集团十堰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303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偿还原告物业费人民币6983.1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陈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