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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赵义山诉窦连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5-11 10:06 来源: 阅读:318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2021)鄂0303民初1760号

窦连菊:

本院受理原告赵义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高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