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鄂0303民初1537号
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姜德平:
原告潘成枝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303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姜德平在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成枝工程款200000元;2、驳回原告潘成枝对被告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