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56号
李进:
本院受理原告吴世平诉你及十堰纳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东风汽车工业区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郭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承办法官:钟晓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