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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张秀勤诉曹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4-20 11:37 来源: 阅读:341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935号

曹林:

本院受理张秀勤诉曹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张秀勤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经济帮助金30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违约金100000元,共计16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廷)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花果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彭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