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689号
赵杰:
本院受理原告王平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3民初68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王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退还原告王平。你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承办法官: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