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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公告(王平诉赵杰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7-09 14:48 来源: 阅读:328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689号

赵杰:

本院受理原告王平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3民初68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王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退还原告王平。你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承办法官: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