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721号
方子文、方子伍、方能、龙艳: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骆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