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执异37号
湖北苍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苍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行十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五行十堰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作出(2021)鄂0303执异37号执行裁定书,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执行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承办法官:桂千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