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鄂0303民初2941号
陈建康:
原告贾广才诉被告陈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303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陈建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贾广才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2018年11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8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以80000元为本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80000元清偿完毕时止。应核减被告陈建康已支付的17000元);2、驳回原告贾广才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