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鄂0303民初1833号之一
十堰德来翔安石化有限公司、刘锦、叶军、潘从山、吴小军、皇伟萍: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龚玉玲、彭吉华、郑华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303民初18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张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