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鄂0303民初1635-1640号
十堰高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十堰业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宏顺物流经营有限公司、信阳鑫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朱敏、方虎、邓洪秀、方涛: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六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