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879号
十堰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子源:
本院受理原告李杰、陈瑞诉你们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3民初8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李杰、陈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5元减半收取2352.5元由原告李杰、陈瑞负担。你们应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承办法官:骆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