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鄂0303民初2526号
何康:
本院受理原告江成胜诉被告何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303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何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成胜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2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成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何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元,由被告何康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承办法官:彭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