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鄂0303民初1836号
杨文学、付春枝、陈玉玲: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文玉工贸有限公司、杨文义、十堰市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魏天华、周猛、魏巍、李克文、李克武、十堰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十堰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303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张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