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78号
十堰九坤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相金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3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十堰九坤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原告李相金购买的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胡家村72号阳和小区1幢2单元2-3-2号房屋办理权属登记须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登记机关备案,并协助原告李相金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二、被告十堰九坤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相金支付违约金1688.9元(337783元×0.5%)。如果被告十堰九坤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十堰九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你公司应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承办法官:骆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