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鄂0303民初1417号
曹辉:
原告明正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303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曹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明正伟借款350600元及利息(以3506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6日起计付至借款350600元清偿完毕时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