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鄂0303民初1921号
严礼琴:
原告曹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303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严礼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曹静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000元清偿完毕时止);2、驳回原告曹静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