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鄂0303民初1847号
白河县惠康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李万雷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303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白河县惠康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万雷支付货款224875.19元及违约金(以224875.19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15日起计付至货款清偿完毕时止);2、驳回原告李万雷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