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88号
程保赛:
原告胡能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3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程保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能香借款12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