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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张达诉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7-05 16:26 来源: 阅读:379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鄂0303民初575号

彭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达诉被告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03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彭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达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5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彭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彭华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承办法官:彭剑